关键词:竞争情报 商业道德 合法 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
摘要:在竞争情报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取信息的调查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太过循规蹈矩往往获取不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打“擦边球”方法进行情报收集,是一个有经验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
竞争情报从业者协会(SCIP)的道德准则强调,竞争情报必须在合法和合乎商业道德的前提下进行。问题是,这一前提如何界定?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竞争情报较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企业商业机密行为定义为反不正当竞争,是违法行为。那么,什么叫侵犯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在竞争情报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取信息的调查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太过循规蹈矩往往获取不了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利用打“擦边球”方法进行情报收集,是一个有经验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技能。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以下是目前一些重视竞争情报企业获取情报的通常做法:
公关目标企业相关人员
挖走竞争对手关键人员
寻找咨询竞争对手前职员
通过咨询人员间接访问竞争对手
以虚构的身份参观竞争对手公司和生产工厂
访问竞争对手客户
访问竞争对手上游供应商
访问竞争对手下游经销商
访问与竞争对手合作的营销、设计、广告等伙伴
通过一定手段查阅竞争对手银行贷款记录
通过一定手段在政府相关部门查阅竞争对手文件和档案
参加各种会议获取对手信息
分析竞争对手在各种媒体上的产品广告和招聘广告
购买对手产品分拆进行工艺还原
购买对手工业垃圾
从这些情报工作的手法来看,很难说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因为有效,能解决实际问题,往往是情报人员采用最多的方法。在合法与合法之间、在合法与不符合商业道德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竞争情报运作的“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在调查方法上也可以理解为打“擦边球”,有关情报专家认为,在这个“灰色地带”从事竞争情报活动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是企业竞争情报工作的一个标志性特征。(见陈峰和梁战平 《竞争情报与战略管理》)。
不仅在中国,在日本、欧洲、美国等,企业间的竞争情报都有这样的特征,SCIP曾出版过一本名为《在灰色区域导航》的出版物,说明了竞争情报工作的灰色特性。
尽管如此,我们强调竞争情报还是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特别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竞争情报是一项长期日常的工作,很难想象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状态下长期运营。更重要的是,竞争情报工作的成功,根本点不在获取竞争对手的机密信息。
一个显然的例子是美国国防部每年发布的中国军力评估报告。中国军力报告内容丰富,资料详实,比如2010年名为《涉及中国的安全发展年度报告》总共6章,包括中国的人口、环境、经济、军事战略、军队现代化建设、导弹、核武等方方面面,应该是一个有相当影响力的报告。形成这份报告需要很多公开和内部信息,是军事情报的综合运用。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份重要的《中国军力报告》,其信息来源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开材料,据美方称95%来自于公开信息,包括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学者的谈话和论著,另外还有各思想库和媒体发表的研究成果和新闻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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