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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型保险预期收益不得超存款利率80%
    •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3日 17:00

    •   商报讯 (实习记者 崔启斌) 今后,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不能拿高预期收益说事了。因为根据昨日保监会最新的要求,财险公司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

        保监会是在昨日出台的《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上述要求的。保监会同时明确,为防范风险,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保险公司也可报经保监会核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通知》要求,上述产品的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销售区域应仅限在县(不含县)以上分支机构。按新规,一年期预定型产品的最高收益将不得超过2.016%,两年期不超过2.448%。而记者在华泰财险网站看到,该公司在《通知》前推出的某一年期预定型产品预期收益率为4.8%-20%,远高于当前存款利率。

        “较低的投资收益将会影响投保人购买这类产品的积极性,将会限制投资型业务的迅速发展,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东方证券公司保险分析师王小罡认为,将预期收益规定在银行存款利率以下,将使得产品吸引力下降,刺激更多财险公司回归保障类产品开发中。

        记者注意到,除了给产品收益设限外,《通知》还为财产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产品的资格进行设限。例如,财产险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要为净盈利,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对于最近一个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王小罡指出,面对较高的门槛,有很大一部分财产险公司将被拒之门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通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来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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