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程序
    2007年07月17日 11:32
一、申请范围
从事下列所指涉外调查的机构:
1.调查对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2.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二、申请机构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
1.申请机构通过传真方式向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040704;传真电话:(010)68047129。
2.申请机构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机构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的测试。测试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法人单位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国家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国家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国家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国家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6。
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的,递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5号康侯商务会馆215室;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
3.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5号康侯商务会馆215室。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五、国家统计局收取申请材料
国家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见示范文本3),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局邮寄的,材料合格的,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3.对于快递公司递送的,材料合格的,以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六、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见示范文本5)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七、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统计局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见示范文本6)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国家统计局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示范文本2)。
八、国家统计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1.对于决定批准的,国家统计局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对于决定不批准的,国家统计局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从事下列所指涉外调查的机构:
1.调查对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2.申请机构注册地与调查对象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二、申请机构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
1.申请机构通过传真方式向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040704;传真电话:(010)68047129。
2.申请机构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3.申请机构参加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有关涉外调查管理法规的测试。测试成绩70分以上者为合格。
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法人单位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国家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国家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向国家统计局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国家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国家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或派人直接提交。
1.通过邮局邮寄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5号;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6。
2.通过快递公司递送的,递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5号康侯商务会馆215室;收件人: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
3.派人直接提交的,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甲5号康侯商务会馆215室。
4.申请机构通过邮寄、递送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在邮寄、递送函件信封显著位置注明该函件为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给个人。
五、国家统计局收取申请材料
国家统计局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见示范文本3),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局邮寄的,材料合格的,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3.对于快递公司递送的,材料合格的,以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六、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见示范文本5)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国家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七、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的决定
国家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统计局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见示范文本6)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将延长十个工作日,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国家统计局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示范文本2)。
八、国家统计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国家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审批决定书。
1.对于决定批准的,国家统计局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许可证》邮寄给申请机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对于决定不批准的,国家统计局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国家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